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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主管理机制建设 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作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18日
 

不需增加教育投资,却能解决教育问题──

加强民主管理机制建设

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天门杭州华泰中学 王庆中

 

“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已经成为从中央到地方的一个共识。“人民满意”成为评价教育的最高标准。但“人民满意”现在还只是一个理想抽象的概念,对教育到底哪些人最有发言权,满意不满意到底怎样衡量,却还缺乏一个明确具体的说法。

有这样一种现象:一个办得一般甚或很差的学校,群众口碑很不好,但如果没有人向上举报,这所学校依然可以按部就班,昏睡百年;一个办得很好的学校,群众口碑很不错,但如果有“好事者”或政治野心家写了一封“举报信”,那我们的职能部门就会高度重视,务必查清。为了得到一个“是”或“不是”的结论,职能部门和学校不知要花费多少人力物力心力。似乎有无人举报成了体现人民满意与否的标准。

这里我想郑重说明,我绝不否认群众举报和职能部门查处这一监督机制的作用。我只是想真诚地建议,我们应该在民主机制的建设上,“以民为本,还权于民”,让更多地人民群众有一个健康、直接的说话渠道,让我们的主管部门能及时准确地听到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心声。

谈到学校民主管理机制的建设,诸多观点往往是强调应如何加强教代会等民主组织的工作。事实上,教代会作用的大小,完全决定于校长的态度。校长不重视,教代会就形同虚设。校长如果很正直、很开明,教代会就可以更多地发挥其民主的作用,为校长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从而促进学校各方面的工作。

   所以我们应该清楚认识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一切、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这一大前提下,“民主”的直接目的应该是为了更好地“集中”。(当然,更好地“集中”也是为了体现民主、体现民意。)同一利益集团的民主,只能使集团内部的利益达到更为合理、更为协调的最大化,但集团之外的利益往往会受到损害。我们如果要办教职工满意的教育,那教代会不失为一种好的民主形式,它可以使学校教职工这个利益集团的利益达到最合理、最协调的最大化。但教职工满意的教育并不一定是人民满意的教育,有些学校教职工待遇高,群众意见却很大。我们追求的是“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而对教育最有发言权的“人民”应该是我们的家长,当然还有我们的学生、社区群众、教职工。所以我们应该迅速建立一个以家长代表为主体,兼容部分教师、学生、社区、主管部门代表的民主组织,这就是学校民主管理委员会。

学校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内涵

学校民主管理委员会分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三级。所有学生家长、学生会干部、学校教职工及关心学校发展的社区代表,均可为当然的会员。理事由一年一次的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一般占会员总数的5%。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家长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社区代表、主管部门代表按6∶1∶1∶1∶1的比例组成,一般为21人。

常务理事各阶层代表及其职数的设置体现了这样几点:

一、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必须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必须协调好国家、社会、学校教职工、家长、学生几者之间的利益。哪一方面不满意,我们的教育都不能说是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民主管理的主体应该是那些既热切关注和支持某个共同体的发展,又在共同体中有着自己的不同利益,且与共同体没有很强的依附关系的群体。所以学校民主管理的主体应该是我们的家长。

家长才是学校发展的原动力。没有家长,就没有学生;没有学生,就没有学校。家长和教职工一样,最希望学校办得好,但家长却有着与教职工不同的特殊利益。学校办得好,教职工可能关注更多的是自己的福利,而家长关注更多的是孩子的发展。家长不用任何人做工作,绝对会百分之百地做到“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学校如果能够满足家长的愿望,真正做到一切为了孩子的发展,那学校也即会得到发展。所以请家长作为学校民主管理的主体来参与、监督、评议学校和校长诸方面的工作,才是更为直接、更为认真、更为有效的。

三、“领导就是服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只占十分之一,在民主管理委员会中的作用主要是“服务”:一是为民管会提供政策和业务上的指导,二是及时上传下达,把民管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带回主管部门,为主管部门对学校及校长的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学校民主管理委员会的作用

一、可以使“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理想变为现实。

民主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及其章程的实施,从机制上保证了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发言权,也为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了解人民群众的心声建立了一个科学的途径。

现在有这样一种令人困惑的现象:有些事情明明是大多数群众强烈要求学校做,学校却不能做,因为没有政策。

如武汉市、山东肥城等地市规定,小学生在校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这一意在为小学生减负的规定,却给家长加了负。按照这一规定,学校下午3∶30就放学,而此时家长们大都在上班,需要接送孩子的家长就犯难了,既不能丢下工作,又不能不管孩子。所以,不得不要求学校推迟放学时间,尽量与家长下班时间同步。而学校又不敢违反规定,这就逼着家长不得不想法请人来照顾孩子。

又如,现在外出打工的家长越来越多,他们千辛万苦打工挣钱,本是为了让孩子有钱读书,但由于对孩子的监护和教育是鞭长莫及、力不从心,因此忧心如焚。他们强烈要求我们的公立学校提供全日制寄宿服务,但有些公立学校没有这方面的政策,就不能满足家长的要求了。

还有,关于教育的收费问题,有些学校巧立名目滥收费、滥发钱,群众意见很大。也有些是为了孩子的发展、学校的发展,收了一定的费用,但家长不明白究竟,同样意见很大。为了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政府出台实施了“一费制”政策。“一费制”政策确实如高压线,一下子就制止了教育“滥收费”现象。但是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严重不足,连每学期生均30元的财政办公经费都不能到位,仅仅靠每生100元的杂费维持学校正常的运转都困难,别说图发展了。如果说制止了教育滥收费,却牺牲了教育教学的质量,人民群众肯定也是不满意的。偌大个中国,东西部差别,城乡差别,贫富差别都很大,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显然不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我国已经进入市场经济化社会,人们对教育的需求就如对衣食住行的需求一样,是多维、多层次的。在我们国家的生产力还不发达,我们的政府还不能把义务教育办成免费教育的情况下,我们没有理由要求人们像六、七十年代的中国或现在的北朝鲜,一律穿中山装、解放服,照一个模式生活。地域特点不同,经济状况不同,对教育的理解不同,人们对教育的需求就不一样。现在人们求学如求医,小病看小医院,大病看大医院,疑难杂症看专家门诊。如果我们的教育工作者都能成为专家,把我们的学生培养成人、成才,我们的家长是不会不愿意出“专家门诊费”的。所以,教育收费让人民群众满意与否,不在于定一个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县)统一的标准。标准再低,或许对于西部农村地区、对于特困户,也不为低。人民群众满意与否,关键是看是否尊重了客观实际,是否尊重了广大群众的意愿。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是有些费用该不该收,收了以后是不是用在了孩子的发展、学校的发展上。

因此,我们在民主机制的建设上,要保证让人民群众真正地参与到学校的管理和监督中来。我们觉得,政府部门应该加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建设,着力建设一套“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相应机制,如民主决策的程序机制、制度化的表达机制、提高效率的共识机制、人文化的协调机制、科学化的监督机制等等,这样人民群众对教育发表意见就有了一个健康、便捷的渠道,对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就有了更直接、更深入的方式。主管部门对群众心声的了解就更全面、更准确,决策就更为科学,群众也就会更满意。

二、学校民主管理委员会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极其有利于主管部门对校长的监督和管理。

“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但如果我们把一所学校的兴衰完全系于一个校长的德才高低之上,而一个校长的德才往往依赖其自身“一日三省”,缺乏一个民主管理的监督机制,那我们的“好校长”能否不断“好”到底,确实是一个令人担心的问题。我们现在为止还未能旗帜鲜明、名副其实地实行校长负责制,想必也有此一虑。

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规定:常务理事会每学年对校长和学校作一次综合评议,评议结果报市教育局;可以以决议形式向市教育局反映校长及学校问题。这样的规定对校长的压力是相当大的。一个校长的工作能做得让各阶层的代表都说“好”,是需要付出很大努力的。民管会工作开展得好,既能充分调动校长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能防止其不作为甚至腐败。

九真中学民主管理的实践

九真中学是一所乡镇农村中学,现有学生4200人,有1100多人是城区等地来的学生,其中外省市(湖南、浙江、山西、荆门、武汉、十堰、襄樊)的学生有100多人,在天门市素质教育综合评估中名列第一,在省50强学校中名列第29位。能取得这样的成绩,是与学校积极探索和加强民主管理分不开的。

2000年学校提出了“以德立校,依法治校”的治校方略,追求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让人人都成为管理者,人人都成为被管理者,于是加强了教代会这一民主组织的建设。教代会对于协调内部关系、促进学校工作确实起到了作用。但我们发现教代会也有些无法克服的弊端:一是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大多与教职工福利有关,教职工满意了,家长意见却大了;二是对校长的监督作用很有限,在同一体系中用下级来监督上级,有些尖锐的意见他们根本不敢说。

2002年我们成立了家长代表协会。家长代表协会增进了家长对学校的了解,解决了学校发展中的一些困难。但我们觉得,家长代表协会的作用也是由校长的态度所左右。我们的家长在活动中还是被动地在接受学校的安排,缺乏主动权。

在省教育厅陈安丽厅长的关怀下,在市教育局直接领导下,九真中学于2003年秋成立了学校民主管理委员会。2004年10月进行了换届选举,市教育局局长张德洋亲自担任名誉会长,教师管理科科长龚红敏当选为主管部门代表。

本届民主管理委员会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发放告家长书,征集家长志愿。

2、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推举理事会员。

3、召开理事大会,选举成立常务理事会。

4、在校门口公示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及理事名单、地址、联系方式,以便理事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5、学校办公室与民主管理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联合制订了理事活动计划。每周不定期邀请10名以上的理事到校参与活动。学校向他们宣传“工作就是找问题”的工作理念,要求他们对照《九真中学文明管理细则》找问题。理事代表们进寝室查卫生、进教室听课、进厨房与学生一道进餐,深入到学生生活和学校管理的方方面面。活动结束,我们要求理事代表书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需要解决的问题,由办公室整理集中交校长审阅。校长批示后,交学校相应负责人办理,办理结果反馈给校长后,再由办公室向下一周到校活动的理事代表汇报。

学校民主管理的深化

如果我们的主管部门能够把学校民主管理委员会作为自己的一级民主组织来抓,通过主管代表督导其依照章程积极开展活动,这将会极大地增进人民群众对学校教育的理解与信任,同时也为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学校及其校长提供科学的决策参考,从而也就更有利于我们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附:学校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委员会名称:学校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民管会)

第二条 民管会是群众组织,主要由家长代表兼部分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社区代表、教育主管部门代表组成,代表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民管会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十六大提出的“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提高学校“服务学生、服务家长、服务社会”的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为目的。

第四条 民管会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市场经济日益深化的背景下,对教育管理体制的一种探索和尝试,是与公立学校“校长负责制”相匹配的一种较为科学的监督评价机制,是落实周济部长强调的“教育创新既坚持依法行政,又尊重群众首创精神”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

第五条 民管会的基本工作思路是参与、协助、监督、评议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协调学生、家长、学校、社区、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与学校一起,建立一套“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相应的机制,如民主决策的程序机制、提高效率的共识机制、制度化的表达机制、科学化的监督机制、人文化的协调机制。

第六条 民管会接受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所有学生家长、学生会干部、学校教职工及关心学校发展的社区代表,只要拥护民管会章程,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均可申请加入民管会。

第八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会员必须明确民管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明确学校的办学理念,积极主动了解学校工作,传达学校正确的意见和决定,协调好学生、家长、教师、社区、社会各方面的关系。

(二)对不履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家长实施监督,并配合学校做好工作,督促其履行义务。

(三)树立为国教子的思想,自觉履行教育子女的职责,重在教子做人,关心子女的智力开发和科学文化学习,培养子女良好的学习习惯。方法要得当,态度要正确,并做到以身示范、言行一致。

(四)要和学校、社会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保持教育的一致性。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对学校和民管会的工作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民管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校长关于任期目标、办学思想、治校方略、工作思路以及学年计划等方面的报告。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由5%的会员代表组成(每班约3-5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或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理事会员佩证,随时可以进学校听课,参加班务活动,进学生餐厅尝饭菜,进学生寝室检查卫生,可以参加教职工例会。

(四)每周不定期一次性安排10名以上的理事会员到学校值日,根据《学校文明管理细则》,为学校工作找问题,给各口各种对象评议打分。

第十五条 民管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家长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社区代表、主管部门代表按6∶1∶1∶1∶1的比例组成,一般为21人。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到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每学年对校长和学校作一次综合评议(评议标准由市教育局颁发),评议结果报市教育局。

(二)可以以决议形式向市教育局反映校长及学校问题。

第十八条 民管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初中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民管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民管会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市教育局核准之日(2005年 月)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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